联系我们

姓名:陈思文
手机:18162631479
邮箱:1779261766@qq.com
证号:14201201711392433
律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51层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法律顾问律师> 股权转让>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qyflgwcdvip.com/   时间:2014-12-19 15:12:33

分享到:0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管理者收购(MBO)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作用及实施MBO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在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MBO的监管。

一、管理者收购(MBO)--- 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方式

进入2001年以来,粤美的、万家乐、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上市公司就股权转让一事先后发布的公告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涉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管理者收购(MBO)。据报道,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正在着手MBO计划。可见,管理者收购已经走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前台,作为一种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MBO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1、MBO及其发展状况

作为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外部融资机构的帮助来收购其所服务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到股东的转变。管理者收购是资产剥离的一种形式,是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杠杆收购”,即LBO(Leveraged Buy―outs)。国外管理者收购的实践证明,MBO在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产权结构、激励内部人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美联储1989年的统计调查表明,MBO的融资额已经占了大型银行所有商业贷款9.9%的份额。到了90年代末期,MBO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在美国800家大公司中,管理者几乎无一例外地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其中111家公司管理层所持有股份已占总股份的 30%(接近于控股)。

近期我国进行MBO的上市公司中,从粤美的看,MBO是“一个政府逐渐退出,管理逐渐突现的过程”;从深圳方大看,MBO是“小老板”(管理者)享受到 “老板”权益的变革。由此可以看出,MBO在中国的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作为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工具变得较为次要,而明晰产权或者说给历史问题一个交待变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从更大的范围看,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制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的时候,MBO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也不失为上市公司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预见,MBO将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缺陷,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以及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2、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中的缺陷与问题

截止2001年12月底,我国共有上市公司1154家,总股本为4820.4亿元。而其中流通股本仅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58%,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42%,并一直处于绝对控股水平。并且,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也较为复杂,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流通股等多种股权形式并存。在这种股权结构的安排下,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各种股东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电话联系

  • 1816263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