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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如何变更?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qyflgwcdvip.com/   时间:2022-01-24 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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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对于公司的作用是有重要意义的,那么有些时候有些法人想要退出法人代表,那么公司法人如何变更?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公司法人现不想做法人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案例:

  【案情】

  香港老板张总裁,在北京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并亲自担任该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前不久,张总裁在与北京某机电公司做生意时,由于出现失误,给机电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张总裁需要向机电公司支付一大笔赔偿金。张总裁经过与机电公司反复协商,最后决定把自己的独资公司折价抵给机电公司,来代替应支付的赔偿金。机电公司表示同意,但声明:只接收独资公司,不接收独资公司中的任何员工。

  几天后,张总裁召开独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本公司已被机电公司兼并的消息,并通知员工,本公司已决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们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十分不满,纷纷要求张总裁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总裁解释道:“本公司现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按劳动法的规定,可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们要是愿意在这儿继续干的话,就得跟新的老板去说。因为本公司现已被机电公司兼并,我无权处理善后事宜。”

  机电公司接管独资公司后,员工们陆续找到新的老板。

  “我公司兼并你们公司后,一切都将重新设立,不负责安排原公司的人员。将来录用员工时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招聘,被聘用者要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老板给了员工们这样的答复。

  员工们看到新老板这种态度,知道在这儿继续工作是不可能了,于是,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想拿经济补偿金,得找你们原来独资公司的张总裁去要。因为我们机电公司与你们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补偿义务。”

  员工们又找到了张总裁。“咱们的公司整个折抵给了外资公司,现在已没有任何财产了。你们说,我拿什么给你们做补偿呢?”张总裁两手一摊,表示了自己的无能为力。

  【分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独资公司被机电公司兼并,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机电公司成为了原独资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独资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机电公司在兼并独资公司前,作出的“只接收独资公司,不接收员工”的声明是无效的;张总裁在独资公司被兼并前,也无权作出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正确的做法是,由新的法人(机电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机电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八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机电公司称其与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补偿义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员工们有权要求由机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由于公司法人处于经济组织状态,不可能有主观意识形态。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想继续任职是必要的。此时应重新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聘用证明、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及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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